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首页 > 审判研究 > 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家事篇|离婚后才发现这个事,能请求损害赔偿吗?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4-03 15:58:53 打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后,却无意发现对方在离婚前与他人生子,这种情况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简介

甲女士与乙先生于2014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甲女士发现乙先生与案外人丙女士存在婚外恋,后双方于2019年7月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基于对女方的伤害和愧疚,男方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离婚一年多后,甲女士意外发现,在婚姻存续期中,乙先生与案外人丙女士同居并育有一女小文(化名),且乙先生在两人离婚后,迅速与丙女士组建家庭。

甲女士认为,由于乙先生的种种过错,给自己带来了巨大打击,严重损害自身感情和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乙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乙先生承认其系在与甲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始和案外人丙女士交往,但就甲女士关于小文是乙先生亲生女儿的主张,乙先生未予否认,亦未按法庭要求对小文与其本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作出说明。综合小文的出生医学证明、入户申报表等证据中记载的父亲、母亲信息,以及乙先生在诉讼中的表现,法院依法采信甲女士主张。

法院认为,乙先生与案外人丙女士存在婚外恋,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女士育有一非婚生女。乙先生与甲女士之间的离婚协议赔偿,基于甲女士离婚前仅知晓乙先生与丙女士存在婚外恋行为,不代表甲女士对乙先生有非婚生女一事,全然接受并放弃赔偿请求。

乙先生与甲女士离婚前,隐瞒了非婚生女的情况,直至甲女士提起本案诉讼,仍拒绝坦诚面对,且与甲女士离婚后,迅速与案外人丙女士登记结婚,导致甲女士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乙先生存在明显过错。甲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诉请乙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乙先生向甲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乙先生明显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过错方。甲女士在离婚后才知晓乙先生存在重大过错,依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人身、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的存续不仅是情感的表达,更是责任的传递。夫妻任何一方遇到配偶存在重大过错的,都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