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上河图》 人人都可以观赏、合理使用 上海世博会的 动态版《清明上河图》 一经展出就受到热切关注 那动态版 可以随意展出使用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清明上河图》为北宋画家张择端所作的传世名画。2010年,上海世博会中国馆展出动态版《清明上河图》,采用数字技术结合声光电技术融合创作而成,以近4分钟为一个日夜循环(2分钟日景、2分钟夜景),展现北宋时期城市的昼夜风景。作品一经展出,即受到社会公众的喜爱,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亦就该动态版《清明上河图》进行著作权登记。后A公司依法取得该动态版《清明上河图》的使用许可和单独维权权利。 2019年11月,B公司、C公司联合主办了一场3D 《清明上河图》大型声景艺术展。A公司认为B、C公司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在上述展览中使用了动态版《清明上河图》,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9000元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 法院审理 A公司主张保护的动态版《清明上河图》是在北宋名画基础上再创作而成,既保留了原作的色调、画风及街道、船只、树木、建筑等场景特征,使用数字化3D 图像技术将其中的人事物动态化,并根据场景配以不同的声效,还增加了原作中所没有的夜景画面,并同样进行相应的动态化和声效处理,其中对于人事物的动态化处理、声效的配合以及夜景的呈现等均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化构思,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应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A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的非专有使用许可和单独维权权利。 涉案作品为演绎作品,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画面中人事物的动态化处理、夜景的呈现等方面,而经过比对,B、C两公司所展出的3D 《清明上河图》与涉案动态版《清明上河图》,在场景设计、人物形象及夜景呈现等方面均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与A公司享有权利的动态版《清明上河图》实质性相似的视频,侵犯了A公司对动态版《清明上河图》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A公司维权费用等因素,南山法院依法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5万元;因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著作权人身权或商誉受到损害,故依法驳回A公司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清明上河图》创作于北宋年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显然《清明上河图》已经超过了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一般而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但是,在利用公有领域资源进行二次创作之后,若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创作者是享有该新作品的著作权的。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动态版《清明上河图》就属于二次创作产生的演绎作品,即便该作品是基于公有领域的资源进行创作,创作者仍然可以就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获得著作权保护。一般情况下,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该作品,均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判决对于依法保护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基于文化遗产的二次创作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