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选购知名品牌的奶嘴 竟然是假货 奶嘴本身甚至还有“毒” 法院怎样处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A”是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母婴用品品牌。AA株式会社系“AA”等注册商标权利人。2020年2月起,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AA株式会社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假冒AA品牌的奶嘴、奶瓶并通过注册网店对外销售。后经消费者报案,刘某于2022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权利人AA株式会社出具证明材料,刘某销售的产品均为假冒AA株式会社的产品。 其中,刘某销售的外观标有“AA自然实感口径PPSU塑料奶瓶,不含双酚A”的奶瓶,经检测,其主材质实际为聚碳酸酯(PC),与其外观宣传的PPSU不符。而国家卫生部门明确规定“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中也明确“PC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经查,刘某销售上述假冒的AA品牌奶嘴、奶瓶共计17.7万余元,其中,涉案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的销售金额为4.5万余元。 2023年3月,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在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相关规定,应按照两罪中处罚较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刘某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综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支付13.5万余元赔偿金,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婴幼儿群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需要特殊、优先保护的群体。本案中,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奶瓶奶嘴,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危害婴幼儿等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理应适用公共利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则,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进而加大违法行为人的侵权成本,震慑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宝宝的健康牵动着宝爸宝妈们的心,法官提醒:宝爸宝妈应从官方渠道、正规商家购买婴幼儿用品,选购时认真阅读外观标签,仔细查验生产商家、生产资质、生产标准等内容,保留购买凭据,如存在质量疑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更多消费者受害,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母婴产品销售商家则应诚信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销售。心存侥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