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却没交社保 出了事故 赔偿责任谁承担?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简介 A公司承包了某商业大楼的外墙装饰板清洗维护工程。为完成高空作业,A公司向B公司租赁了汽车起重机(带操作员),其中,汽车起重机吊臂焊接安装有高空作业施工平台。作业过程中,A公司一名工人随施工平台坠落导致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施工平台横梁与起重机吊臂连接处焊接质量差,且A公司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使用改装的汽车起重机高空作业施工平台载人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认定A公司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给予A公司行政处罚。 A公司未替作业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A公司与遗属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赔偿款共计135万元。后A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该笔工伤赔偿款。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情形下,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向职工或工亡人员遗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涉事故中,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与工亡人员遗属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基于协议向遗属支付了135万元赔偿款,该赔偿款系工亡人员及其遗属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如A公司为作业人员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但A公司未替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相关支付义务应由其自行承担。A公司通过租赁合同关系向B公司追偿案涉赔偿款,实为转嫁法定责任,与工伤保险的法定性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工亡人员遗属如果以B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B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也不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而用人单位在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后,能否由此取得“代位权”,向实际侵权人主张已支付的费用,目前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享有追偿权,故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追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是对劳动者的依法保护,也是企业合规经营、规避风险的应有举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