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出镜的短视频 被“AI换脸”软件运营方 做成“换脸”模板 面部形象被随意替换 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例简介 赵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5.6万粉丝。 A公司成立于2021年,旗下运营一款名为“AA”的手机换脸软件,用户可以挑选该软件里众多网红及明星的肖像视频,点击即可实现“换脸”效果,购买软件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该“换脸”视频。 2022年9月,赵某以A公司“AA”软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进行“换脸”,侵害其肖像权并非法牟利为由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及链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5万余元。 案情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情况。首先,关于赵某对案涉要素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本案中,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案涉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等特征,普通人仍可轻易识别出其主体身份。A公司将案涉视频上传至“AA”软件作为要素模板视频供他人使用时,并未篡改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在涉案视频替换前、替换后两个环节,从社会普通人标准均能从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等识别出视频中的对应形象主体身份为赵某,因此赵某对案涉要素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 其次,在由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换脸”视频里,制作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图像、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等效果,这种合成方式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因此权利人在未被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自己的肖像被用于制作“换脸”视频。A公司未经赵某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赵某肖像制作了伪造视频,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 综上,因A公司已确认“AA”软件中案涉赵某要素合成模板视频已被删除,故南山法院判令A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同意支付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5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AI换脸”等应用软件广泛兴起,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同时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风险也日渐凸显。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自然人的肖像进行篡改、伪造或自动生成等,不仅会侵害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平台需依法合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确保不侵害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益,推动AI技术健康合规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