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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一根背包带“勾”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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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5 11:50:48 打印


一根背包带“勾”成十级伤残?!


骑着自行车去上班

竟被行人背包上的背带勾倒

摔成伤残

这事责任怎样分担?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5月的一天,张某在机动车道边骑自行车去上班,遇上了对面走来的行人董某。因董某右肩挎包的带子勾住了张某的自行车右侧把手,车辆瞬间失控,两人均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未发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因此判定双方均无责任。

然而,张某因伤势较重入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骶尾骨挫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随后张某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某承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共计25万余元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的专业判断,其运用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张某、董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认定。

经查,案发事故路段设有人行道,但并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本案张某在靠车行道的右侧骑行符合法律规定,而董某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在车行道上行走,属于违反路权原则行为,且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来看,董某在逆向行走时还在低头看手机,未能尽到对他人相向通行安全的注意义务,因此董某对该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张某作为自行车驾骑方,速度较行人更快,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均应高于董某,其在骑行过程中过于靠近相向而行的董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董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董某需向张某赔偿15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的董某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对事故现场、事故车辆进行勘察、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进行的责任分配,而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结合案情,全面分析证据,考量事故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认定。因此,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并不能等同视之,即使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一方无责,也并不意味着在民事赔偿上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还需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

法官提醒,交通出行安全至关重要,每位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非机动车应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行人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路边行走。驾驶人及行人都要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避免因玩手机、打闹嬉戏等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通讯员 吴倩 张琳岚)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