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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退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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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6 16:48:28 打印

一、南山法院依职权退费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为了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负担,我院于2023年3月2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案件诉讼费用退还及追缴执行工作的规定》,将诉讼费退费依申请转变为依职权退费,确保诉讼费应退尽退。

依职权退费需要以当事人提交《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为前提,故对于2023年4月27日后(含)结案的案件(以一审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为准),由承办人在知悉裁判文书生效后的5日内(遇到法定节日顺延)主动向诉讼费用管理部门发起退费,无需当事人另行申请;对于2023年4月27日以前结案的历史案件,则仍需由当事人提交退费申请并确认退款账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裁判文书中载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的,则应当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不能直接申请退费。

二、为什么退费到账的周期较长?

答:目前深圳地区诉讼费用的退还采取的是国库直退的方式,而非法院备用金的方式,因此,诉讼费用的退还需要经过财政局的审核。

为了进一步提升退费效率,南山法院已实现诉讼费退费线上流转和无纸化办理。立案庭或审判部门收取当事人退费申请或依职权发起退费后,线上审批退费材料后流转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照财政局的要求,通过智慧财政非税系统发起退付申请,最终由国库退款至当事人指定的账户。其中,退付金额1万元以下非税系统可自动审核,金额1万元以上的则需要经过财政局人工审核,用时稍长。

三、申请退费必须到法院现场提交材料吗?

    答:申请退费可通过多种途径提交申请材料,一是通过邮寄方式或现场提交材料至南山法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8号退费专窗办理,邮寄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费退费窗口;二是通过邮寄或微法院线上向承办人或助理提交退费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其转交办理。

四、申请退费具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诉讼费退费申请书(须提交有原告签章的原件,并写明一审案号、退费金额及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申请书不能涂改);

(二)《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

(三)一审、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四)当事人的交费凭证(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五)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

(六)当事人与退费收款人不一致时,除上述材料之外,还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供所需材料:1.当事人确需指定他人为诉讼费用收款人的,应当另行出具委托收款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当事人未满18周岁或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退费并代收退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出生证、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等;3.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可由权利义务继承者作为退费收款人,需提供相关管理机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户口本等;4.当事人公司变更或注销,须提供变更或注销证明材料,并附股东或权利义务承接人的相关材料;5.当事人是境外法人或者港澳台地区法人或自然人的,可授权代理人作为退费收款人,须提供按照法律规定的公证、认证或其它方式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五、填写《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答: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立案及审理过程中务必如实填写《诉讼费退费账户确认书》,其中确认的退费账户原则上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账户,收款人与当事人不一致的,当事人需另行以书面方式明确指定收款人;如诉讼期间收款账号有变化,需及时更新并提交。如因当事人未写账号或者指定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需在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费。


附件:诉讼费退费具体流程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