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一)原案件相关人员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二)原案件相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7.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8.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 1.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2.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基本符合救助条件之后,再行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原案件相关法律文书; 2.《申请须知》; 3.填写《申请登记表》或者另行提交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4.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近亲属提出的,应提供近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5.实际损失(损害后果)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断结论、司法鉴定意见、费用单据、死亡证明等; 6.乡镇(街道)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当列明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和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确认申请人无法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并详细列明生活困难的原因及具体情形; 7.因同一事由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8.证明因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与其生活困难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材料; 9.申请涉诉信访救助的,应当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10.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救助金的确定与先行救助 (一)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二)救助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特别急迫的,可以通过原案件承办部门申请先行救助。人民法院将视情况进行快捷审批。先行救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必要时可放宽至六倍。 五、相关义务与法律责任 (一)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二)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