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智勇、王小伟、黄莺、黄翼飞、杨程、易江河、吴一凡、姜海、路玉琴、程丽、程伟琛、冯涛、唐海华、廖伟忠、李泽娜、李佳莺、邹优美、钟亮、许培君、杨丹、钟明、颜宁、吴娜、吴龙君、黄丽娟、张裕犯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0305刑初1502号、(2020)粤0305刑初109号、(2020)粤0305刑初106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将“从何智勇处扣押的人民币两万元及冻结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以本判决查明的违法所得为限,对各被告人继续追缴;上述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依法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5执13082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已将本院刑事审判庭随案移送的案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为尽快兑现刘芳等83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对已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分配,被害人可分得的款项详见附表(附件一)。 刘芳等83名被害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公告附件二的要求办理领款手续,收据等文书模板详见附件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苑书昌 电 话:0755-86608316 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