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个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列案件(见本令附表)的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现令各被执行人自本令发布之日(2007年6月18日《深圳商报》A8版)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债务,或向法院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 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给予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