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我院委托,严重影响重大案件的及时处理,被我院取消其在本院的定点评估机构资格。 我院在处理(2007)深南法立保字第34号工人工资一案过程中,因案情重大,人数众多,需及时评估我院已保全的相关财产,我院迅速完成了委托评估的相关手续,并以最快速度于上午十点半左右紧急摇珠选定深圳市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公司。但在与该公司联系过程中,该公司联系人对我院要求其马上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的要求置若罔闻,而是询问有何物品需要评估,地点在哪里,最终明确表示不接受委托,要求我院重新选定评估公司。我院当即告知其行为已违反我院《关于加强评估、拍卖摇珠选定工作管理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将取消其在本院的定点资格,但该公司仍表示不接受委托。此举导致我院又再重新进行紧急摇珠,严重影响了该案的处理速度。 根据我院《关于加强评估、拍卖摇珠选定工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十条之规定: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在5日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委托的,更换评估机构重新委托,并取消原评估机构定点资格。深圳市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我院委托,影响了重大案件的及时处理,故我院决定取消其在我院的定点评估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