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8日上午,我院执行人员在南山区天马综合楼对拒不支付亲生女儿抚养费的陈某宣布了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 被执行人陈某为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员工,1999年5月经同学介绍与萧某相识,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诉至本院,本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陈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判决生效后,陈某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自己亲生女儿的生活不管不顾。2007年7月,萧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支付女儿应得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执行法官拿到该案后先以执行短信通知陈某前来执行局签收相关法律文书,陈某没有按时前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通知,陈某不仅拒绝前来,并且在电话中辱骂法官,态度十分恶劣。鉴于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遂我院执行人员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