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5刑初434号 罪犯韩井凤,女,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韩井凤以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核查,韩井凤已于2021年4月2日产女,正在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本院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1年4月24日至4月30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