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2)粤0305刑更1号 罪犯刘新绍,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刘新绍以其有如下严重疾病: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梗阻性肾病;3、肾性高血压;4、肾性贫血;5、慢性心力衰竭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月7日至1月14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906房,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张庆荣,电话:0755-86608295)。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