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海君,女,1998年3月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海君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经组织诊断,陈海君怀孕,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249,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