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305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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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10 11:45:19 打印

    罪犯陈俊芬,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深圳市和盛鼎贸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南山镇分水村委分水村156号,住东莞市麻涌镇万科珠江东岸118栋1304。

    2022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961号刑事判决书,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陈俊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0月28日,罪犯陈俊芬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核,陈俊芬于2022年5月19日生育一女,现处于哺乳期。本院认为,罪犯陈俊芬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俊芬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