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友清,女,1970年8月6日出生,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院一审宣判后对李友清决定逮捕,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未予收押并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此后,李友清以其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及多项并发症、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我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附门诊病历等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3年1月30日至2月1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人:王励,联系电话:86608255,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