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海君,女,199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海君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后陈海君以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并审查后认为,陈海君确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陈海君以其婴儿已出生,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3年2月7日至2月9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48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