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俊芬,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陈俊芬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核,陈俊芬处于哺乳期,本院决定将罪犯陈俊芬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23年5月19日止。现陈俊芬以其系怀孕妇女处于妊娠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5月29日至5月31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906房,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承办人:张庆荣,电话:0755-86608295)。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