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5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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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2 09:21:05 打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305刑更2号

 

罪犯鲜安莹,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桂芳园一期海棠阁5B303,原深圳中天艺术品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0)粤0305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鲜安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鲜安莹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罪犯鲜安莹经组织诊断,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鲜安莹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监外执行事由消失之日止。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