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5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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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6 15:22:27 打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305刑更12

罪犯全纯梅,曾用名全纯燕,女,19911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毛家港镇塘嘴村六组60号。

2023516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5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全纯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527日,罪犯全纯梅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其女王楚乔的出生证明一份。

经核,罪犯全纯梅之女于20221128日出生,全纯梅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全纯梅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615日起,至20231128日止。

 

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