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5刑更13号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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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8 14:48:11 打印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305刑更13号

被告人李思佳,女,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福田区七和医疗美容门诊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工人街32-4号楼2单元304室,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岗厦城D2栋2907号。

2022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1039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思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6月14日,李思佳以其处于怀孕状态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报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怀孕状态进行组织诊断。2023年8月16日,李思佳书面告知本院其因故引产,并向本院提交胎儿死亡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与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核,罪犯李思佳目前不属于怀孕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思佳不予监外执行。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