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5刑更1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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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0 17:44:08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305刑更11号

罪犯陈俊芬,女,1994年3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深圳市罗湖区。

2022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961号刑事判决书,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陈俊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0月28日,罪犯陈俊芬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经核,罪犯陈俊芬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决定将罪犯陈俊芬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2023年5月17日,罪犯陈俊芬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陈俊芬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俊芬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俊芬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罗湖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