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粤0305刑更10号 罪犯张伟林,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同年12月15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2023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5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伟林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伟林以其患有慢性肾脏病4期、肾性贫血、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高钾血症、肾性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疾病诊断证明书与检验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经组织诊断,罪犯张伟林所患慢性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张伟林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张伟林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张伟林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