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受理公示 (2024)粤0305刑更2号 罪犯梁玉,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梁玉先后以其处于妊娠、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粤0305刑更4号、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粤0305刑更1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梁玉在妊娠、哺乳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后梁玉以再次妊娠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组织诊断并审查后认为,梁玉确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梁玉以其婴儿已出生,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宝生妇产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2月29日至3月2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人:王励0755-86608255,傅彩霞0755-8660844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