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粤0305刑更3号 罪犯陈俊芬,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陈俊芬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核,陈俊芬处于哺乳期,本院决定将罪犯陈俊芬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至2023年5月19日止。2023年5月17日,陈俊芬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陈俊芬确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法定事由消失之日止。现陈俊芬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3月6日至3月8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40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