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受理公示 (2024)粤0305刑更13号 罪犯刘雨,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刘雨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现刘雨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的超声诊断报告单等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7月24日至7月26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8660848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