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粤0305刑更14号 罪犯阳春,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均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罪犯阳春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6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电话:0755-8660848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