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粤0305刑更20号 罪犯李春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李春明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已受理,现予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9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承办人:张庆荣,电话:0755-8660833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906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