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7号 罪犯车青,男,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大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21日到案,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23)粤0305刑初1158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车青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车青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4年3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在对车青收押执行中,南山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暂不予收押。2024年4月11日,罪犯车青以其患有低钙血症、尿毒症、慢性肾脏病5期、糖尿病足、2型糖尿病肾病、肾性贫血、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磷血症、低蛋白血症等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组织诊断,罪犯车青所患慢性肾脏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车青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车青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