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受理公示 (2024)粤0305刑更24号 罪犯庄妍,女,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庄妍以其尚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本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予公示。公示期间为2024年9月27日至9月30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邮寄至本院(联系人:王励0755-86608255,杜姗0755-86608251,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