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10号 罪犯朱红鹰,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深圳市南山区。 2024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24)粤030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以赌博罪判处朱红鹰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在对朱红鹰收押执行中,南山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暂不予收押。2024年6月4日,罪犯朱红鹰以其患有尿毒症(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组织诊断,罪犯朱红鹰所患尿毒症(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朱红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朱红鹰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