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罪犯刘雨,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11月26日,我院作出(2021)粤0305刑初887号刑事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刘雨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宣判后,刘雨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3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3刑终10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雨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向我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罪犯刘雨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刘雨在怀孕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其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