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24号 罪犯庄妍,女,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因本案于2023年3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4年8月30日,我院作出(2024)粤0305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庄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庄妍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 经查,罪犯庄妍于2024年6月12日生育一名婴儿,目前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庄妍暂予监外执行。庄妍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天津市武清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