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14号 罪犯阳春,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2年4月18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2023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1252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阳春拘役五个月。宣判后,阳春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4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刑终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安机关在对阳春执行收押过程中,南山看守所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对其暂不予收押。后春以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组织诊断并审查,罪犯阳春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分别非常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项和第4项、第八条所列疾病,故达到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九条相关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阳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阳春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