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16号 罪犯李小建,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料坑新村西6巷,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8******19。 2024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24)粤0305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小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李小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4年7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刑终1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小建以其患有尿毒症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组织诊断并审查,罪犯李小建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小建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