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5刑更2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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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17 17:11:12 打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5刑更20

罪犯李春明,男,197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冲,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97。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8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814日被取保候审。

202289日,本院作出(2022)粤0305刑初739号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春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李春明以其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高血压、肾性贫血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组织诊断并审查,罪犯李春明所患慢性肾脏病5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李春明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