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5执3815号 本案各本金尚未完全受偿的集资参与人: 本院依据(2021)粤03刑终2015号生效刑事判决,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财产部分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账可供分配款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84104665.77元,本次分配将以上述款项约90%即75687884元按比例发放给本金尚未完全受偿的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名单及相应分配款项详见附件1),剩余约10%即8416781.77元作为预留案款,用于退赔后续新确认的集资参与人待退赔款项等用途。 本院现以公告形式通知上述集资参与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微信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实名验证通过后,进入“地方特色-涉众案件登记”板块填报个人领款信息(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详见附件3;本院已对集资参与人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解答,填报时请务必先行仔细阅读附件2、附件3再进行填报)。经核实集资参与人申报的收款账户信息无误的,本院将依法划付相关款项到各集资参与人申报的收款账户;对虚假申报、冒领的,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集资参与人逾期未办理领款手续的,本院依法将剩余款项提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