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在审理金融商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逃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的问题突出。“送达难”已成为制约金融商事诉讼效率、影响债权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因素之一。 难以确定送达地址是“送达难”的首要原因。现在,南山法院为金融机构提了一个建议,即“合同约定送达地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据此,为解决“送达难”问题,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南山法院拟定《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参考范本》(以下简称“参考范本”),将其发放给多家金融机构,建议金融机构在与当事人签订借款、担保等民商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通过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合同中要怎么约定送达地址呢?《参考范本》明确了主要内容: 明确签订金融合同的签约双方确认其具体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载明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向合同其他方及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明确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发出上述《参考范本》后,南山法院先后收到了多家金融机构及部门的回函,纷纷表示该做法可操作性强,并表示将在合同文本中考虑加入上述条款,以促进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