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申报财产、擅自转移财产、欠薪逃匿、经敦促仍拒不腾房、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这些规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南山法院受理的首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自诉案,对刘某控告叶某、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主动将名下车辆交由法院扣押处置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和解,最终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自诉申请,南山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拒不还款被拘留 财产被查封冻结 2015年,叶某以周转为名向刘某借款454万元。后因叶某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还款,刘某遂于2017年1月3日将叶某及其配偶杨某诉至南山法院,请求叶某和杨某共同偿还借款454万元及利息。 南山法院审理后,查明叶某对刘某的借款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叶某和杨某共同偿还,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判决叶某、杨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民事判决生效后,叶某及杨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17年11月2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山法院向叶某及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南山法院轮候查封了叶某名下位于福田区梅林华茂苑的一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和其名下持有的深圳两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时查封了杨某名下登记的名爵、奔驰等两台车辆。此外,经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持南山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查明杨某名下在东莞市万盛广场有一房产,南山法院也依法于2018年3月16日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因叶某及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于2018年4月3日对叶某及杨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执行人高消费、隐财产、拒执行 欠下巨额债务拒不偿还,名下财产被查封冻结却仍置之不理,叶某和杨某依旧生活得有滋有味。执行员通过查询两人的财付通账号发现,叶某和杨某在立案执行前一个月到查询当日的5个月期间内通过财付通、微信消费、购买理财产品金额近20万元,仅在查询前一个月内,两人便消费及投资了25000余元,其中有多次杨某名下奔驰车的停车缴费记录。 叶某及杨某被处司法拘留后,执行员2018年4月4日再次要求叶某和杨某将其名下车辆交由法院扣押处置,两人仍旧以车辆被其他债权人扣留为由拒不将登记在杨某名下的名爵、奔驰等两台车辆交由南山法院扣押处置。 面对叶某和杨某的赖账行为,刘某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向南山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叶某、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受理后,2018年6月28日,叶某及杨某主动将奔驰车交法院扣押处置并申报了财产,并于2018年7月26日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也提出撤回对叶某、杨某的刑事自诉,南山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刘某撤回自诉。 执行法官说法 执行法官:“拒执自诉”是申请执行人保障权益的重要途径 南山法院执行员陈盛超表示,“拒执自诉”是申请执行人认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陈盛超表示,本案中叶某、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无视法院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拒不交出名下登记且由自己可支配的车辆,且有高消费行为,刘某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以管辖原因决定不予立案,故刘某依法向本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叶某、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南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这强有力地打击了“拒执”行为,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陈盛超表示,这也是南山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相信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同时,南山法院也发布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南山法院的拒执自诉案件立案办理,引导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权利,有效促进执行案件的执行,全方位、多渠道、加大力度打击拒执行为,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