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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公开宣判首宗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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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10 10:10:25 打印

盗伐林木、非法种植沉香木,导致原有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201966日,南山区首宗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南山法院宣判。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1万元,并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等共计人民币1449877.25元。

谋取私利 非法砍伐林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在朋友张某辉的果园认识后,为了获取征地补偿及种植沉香树苗牟取利益,多次商议在张某福的果园往上、深圳市南山区麻勘村石树顶山这片林地砍树种沉香。

20163月左右,两人达成合意并签订协议,商定由杨某林负责出资、开荒、买苗、种树,张某福负责处理该片林地在开荒种树过程中与村里的协调和纠纷事宜,种植沉香苗得到的收益三七分成,杨某林占七成,张某福占三成。

之后,张某福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石树顶山砍伐该片林木并种植沉香树苗,整个砍伐种植过程持续到2016年底结束,后2017年三四月份又进行了补种。经深圳市鹏程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显示林木采伐位置内采伐面积为1.1644公顷(17.4亩),按分层抽样方法,推算林木采伐株数(地径大于5CM)为749株,新种植株数为5175株。经核,涉案地块为林业用地,被伐林木权属为国有。

植被破坏 生态严重损毁

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蓄积量为98.0252立方米。经环境损害评估,被采伐林木区域内优势物种(鸭脚木)种群数量或密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造成评估区域植被被覆盖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直接造成原有硬阔类立木(鸭脚木)林涵养水源 (调节水量及净化水质)、保育土壤(固土及保肥)、固碳释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经测算,杨某林、张某福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总计1449877.25元元(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290000元)。

在审查起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共计退赔损失1449877.25元。

法院判决 领徒刑且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盗伐国有林木,数量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在两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到两被告人的行为对当地环境生态造成严重影响,法院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退赔,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杨某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59877.25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290000元,总计人民币1449877.25元。

目前,本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破坏环境 刑事民事双追责

本案作为南山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大意义。首先,该案传递出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的信号,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不仅面临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弥补生态环境损失的民事责任。其次,该案敲响生态保护警钟,警示、教育公众应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主动关注生态环境,并进行自然资源保护,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每一颗树,每一滴水,都是我们的珍宝。去年,深圳市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森林覆盖率达40.68%,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称号,靠的是每个市民的共同守护。青山蕴含美丽,蓝色映衬幸福,请让我们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