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年度广东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南山检察院公诉,南山法院审理的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成功入选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 被害单位拓某股份公司成立于1996年2月9日,被害单位拓某软件公司系拓某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0年入职拓某软件公司,任售后软件研发经理一职,负责部门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 2016年,被告人胡某某与拓某软件公司的技术研发总监黎某讨论,决定启动音乐U盘项目,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胡某某带领本部门研发团队立项,并利用拓某软件公司的物质条件、数据库资料、人力及技术等着手开发该项目APP软件、U盘开发及运营,后项目名称变更为IYOEX车载音乐云盘项目(以下简称IYOEX项目)。IYOEX项目开发完成后,胡某某先以拓某软件公司为开发主体,将IYOEX APP软件上传至苹果APP Store等手机平台。 然而,在APP开发完成后,胡某动了坏心思。胡某某以其堂弟胡某参的名义于2014年1月15日注册成立智某科技公司。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胡某某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拓某软件公司及智某科技公司的名义,委托深圳某科技公司生产IYOEX APP配套U盘2000件。2017年3月份开始,胡某某通过杭州勤某网络公司以“智某科技”的名义,在淘宝众筹平台发起众筹并以199元/件的价格销售上述IYOEX APP配套U盘,胡某某与杭州勤某网络公司约定,杭州勤某网络公司获得销售款的27%提成。 截至案发之日,胡某某获得销售款提成人民币114405元。2017年7月,在未经拓某软件公司许可下,胡某某将IYOEX APP软件变更至胡某参的苹果开发者账户名下。截至2017年9月26日,应用宝发行下载量为823次,华为应用市场发行下载量为700次。 经鉴定,从腾讯应用宝上下载的IYOEX APP、公司研发团队电脑硬盘里的IYOEX APP与公司软件系统库内的IYOEX APP这三款软件功能完全相同,界面完全相同,源代码完全相同,是同一款软件;送检的从胡某某处查获未销售完的IYOEX产品U盘目标代码与拓某公司IYOEX产品目标代码及深圳某科技公司IYOEX产品目标代码完全相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南山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全案的事实情节,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公司著作权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拓某软件公司的售后软件研发经理,在明知IYOEX APP及配套U盘内的软件属于拓某软件公司的职务作品,拓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非法盗版前述计算机软件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打击侵权盗版,提供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具有较好的教育意义。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一直以来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在短短六个月内完成了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裁判三个环节,2018年5月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胡某某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结本案的成功经验,南山法院提炼出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联动的制度化机制,并牵头会签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关于建立辖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联动机制的意见》,为案件快速响应、公检法数据共享等事项建立了制度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