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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知识产权篇|深圳市福田区长某美语培训中心诉被告博某教育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潘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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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1-09 08:37:04 打印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博某公司均系从事少儿英语教育培训服务的机构。被告潘某原系原告的员工,任教学主管一职,其参与了原告于2015年10月底举办的万圣节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2016年7月,被告潘某从原告处离职,随后进入被告博某公司工作。原告发现在被告博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万圣节活动的宣传文章以及其在美团网上发布的一则团购信息中使用了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6幅照片及2幅设计图,且在使用时还去掉了原告用于署名的LOGO。


【裁判结果】


深圳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6幅照片及2幅设计图均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原告依法提交了涉案6幅照片及2幅设计图的底稿,同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6幅照片及2幅设计图上方均有原告的LOGO标识,且原告发布的时间远远早于两被告使用上述6幅照片及2幅设计图的时间,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涉案6幅照片及2幅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博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6幅照片及设计图1,在美团网的团购信息中使用了设计图2,且在使用上述6幅照片及2幅设计图的过程中还剪切掉原告用于署名的LOGO标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205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原告和被告博某公司都系从事少儿英语培训的机构,被告潘某从原告离职后,进入被告博某公司工作,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潘某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应当更加审慎,但其却将其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获得的设计图及照片用于被告博某公司的宣传,两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除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还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