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上我心爱的小电驴” 未满16周岁的少年骑电动自行车上路 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2023年3月,某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交汇处时,车身左侧与中学生谢某(15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住院治疗六天。出院后,谢某因治疗瘢痕、脑外伤后综合症等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申请休学一年。 由于各方就事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潘某及某配送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学休学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谢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谢某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并留有瘢痕、色沉,谢某为此而进行的治疗行为是伤后必要的恢复性、治疗性医疗手段,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此次事故对谢某造成身心及学业上的不利影响,关于谢某提出的护理费、误学休学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发生时,谢某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驾驶电动车的法定年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综合案情,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谢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由某配送公司承担。在确定责任比例后,判令由某保险公司、某配送服务公司赔偿谢某共计5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动自行车具有车速较快、操控稳定性不足等特征,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应变能力不足,尚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如果违法驾驶电动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从而影响学业,甚至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为了孩子的出行安全,广大家长需履行好监护职责,切勿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购买或提供电动车。同时,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切勿让孩子骑行或搭乘由未成年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以免发生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