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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卡还在,店没了!预付的费用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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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3-29 16:36:3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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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预付有风险、消费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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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贾某日常热衷经络按摩、气血调理等中式养生。20205月至7月,贾某先后充值7万余元,成为A养生馆的会员,购买了共计165次、不同类型的养生保健服务。但在202211月,贾某前往消费时,却发现场地已被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经了解,A养生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20227月,张某担任清算组组长,对A养生馆进行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贾某将张某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未消费金额并赔偿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为清算责任纠纷。

根据贾某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流水、与养生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贾某与A养生馆构成预付费模式的服务合同关系,且截至A养生馆注销,贾某仅消费22次,剩余未消费金额合计6万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A养生馆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应当知晓A养生馆未向贾某履行完毕服务合同义务,但其在担任清算组组长注销A养生馆过程中,仅进行了债权人公告,未通知债权人贾某,张某不当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导致贾某无法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故张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向贾某赔偿未消费金额6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张某作为养生馆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明知贾某有未消费余额,理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退回预付款项。而张某却在公司注销清算中未书面通知贾某,未依法履行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导致贾某的债权无法清偿,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费、后兑现”一次性付款多次消费、消费周期长以及消费不连续等特点,在美容美发、养生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广泛使用,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价格优惠,但这背后同时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采取预付式消费时,要多方考察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信誉,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家,预存金额不宜过大,同时妥善保存支付记录、服务记录、合同等消费凭证,以便日后遇有消费纠纷时能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