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交了钱报班 课还没上 就被告知“换老板了” 学员能要求退学费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张某与A俱乐部签订《摩托车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约定:张某支付活动服务费4000元,A俱乐部提供9次课程培训服务;课程有效期为半年,超过期限则课程失效;如张某超过1周要求退学,则培训费不予返还。张某随后向A俱乐部支付了培训费。 2023年7月,张某到培训场地时发现,场地已更换为B公司经营。张某经询问得知,A俱乐部已将场地及学员资源打包转让给B公司,而张某并未收到相关通知,现场员工告知张某,其可以继续在该场地上课。 但张某认为其系向A俱乐部购买课程,并非B公司,故不予接受,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俱乐部退还培训费4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张某与A俱乐部就摩托车驾驶技能培训事宜达成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某已按约定向A俱乐部支付培训费,A俱乐部应依约提供课程服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A俱乐部在合同有效期内,将应向张某提供培训的合同义务转让给案外人,该行为实质上属债务转移。另外,未有证据显示A俱乐部将上述行为告知了张某,并获得其同意。因此,法院认定前述债务转移的行为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即A俱乐部在未获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致使双方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俱乐部已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俱乐部予以退费。 此外,针对A俱乐部抗辩提及的《摩托车俱乐部会员入会协议》载明的“乙方超过1周要求退学的,培训服务费不予返还”条款,本案系因A俱乐部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前述条款是A俱乐部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该条款明显加重、限制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A俱乐部作为服务提供方的责任,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俱乐部向张某退还培训费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具有消费者付费前置,商家履行合同延时,合同履行存在长期性的特征。该种消费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商家快速筹集资金维持经营运转,消费者亦能享受提前付费换取的商家优惠,但另一方面因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履约期间不确定因素增加,消费者一方往往需面临经营者违约的风险。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已成教育培训、健身美容、儿童娱乐等服务行业的主流经营模式,与此同时,“闭店不退费”“搬迁不担责”“服务降级缩水”“单方转让店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前,应坚持“货比三家”原则,充分了解商家资质、经营状况、消费者口碑等。面对商家“低价促销”“预存满减”等促销活动,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根据自身需求理性消费,尽量避免大额资金预付。消费时务必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重点审核课程期限、退费规则、违约责任、转让等条款,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同时,注意留存消费凭证、与商家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发生纠纷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亦应诚信合规经营,通过赢得市场信任实现长远发展,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