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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刑事篇|这种“快钱”千万别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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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18 15:28:59 打印


这种“快钱”千万别挣!


仅需一个软件

两台手机、两张电话卡

一个小时就能赚800

什么工作来钱这么快

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2月,李某在某社交平台上看到协助收购手机卡的招聘信息,收一张卡“上游”会给付一定的报酬,李某便协助“上游”收购了几十张电话卡。其后,李某在“上游”指示下学会了如何操作“手机口”业务,即在两台手机上分别安装“YG插卡端、YG声音端”软件,再将两张收购来的电话卡插入两台手机,用音频对录线连接两台手机后,电信诈骗分子便可利用此软件不断拨打诈骗电话,此时李某无法听到通话内容,只需在手机旁等待通话结束,完成一次“通话通道”搭建,每小时李某便能获得800元的报酬。

由于运营商对手机高频呼出有严格监管,这些手机卡很快会被封号,李某需要源源不断地收卡,他便从某软件上聘用了王某为其收购电话卡。王某平时在招聘软件上发布收购电话卡的兼职信息,并带领前来兼职的人员前往营业厅办卡,随后将电话卡交给李某用于操作“手机口”业务。

公安机关抓获两人时,发现李某已收购约100张电话卡,其中王某协助收购60张电话卡。李某非法获利30000元,王某非法获利13000元,而电信诈骗分子利用李某搭建的电信诈骗通话传输通道共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160余万元。李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罪行。

法院审理

经查,李某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收购大量电话卡供对方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搭建通话传输通道,并发展被告人王某等人从事同类犯罪活动,导致多人被骗,诈骗金额达16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电话卡和搭建通讯传输通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案中李某、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收购百余张电话卡供给电诈分子,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重要的通话渠道,两人前后总共获利4.3万元,却导致多名受害人被电信诈骗160余万元,给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必不可少的重要载体,切断电话卡、银行卡的租售路径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手段。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广大市民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切勿贪图“来钱快”而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等,更不要为不明身份人员提供看似操作简单的技术帮助,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此外,要切实提高反诈意识,不轻信陌生来电、不点击可疑链接、不透露验证码、不向陌生账户转账,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