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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民事篇|用私家车跑顺风车出车祸,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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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25 10:06:42 打印


用私家车跑顺风车出车祸,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私家车购买非营运车辆保险

接单做顺风车时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以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

理由成立吗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7月,徐某驾驶私家车接“顺风单”载客时,与前方陈某驾驶的正常行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徐某车辆前部受损,陈某驾驶的车辆尾部受损。经《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徐某所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期限内,徐某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A保险公司以徐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使用风险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徐某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差旅费等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徐某是否改变了涉案车辆使用性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依法向相关信息服务平台调查案涉车辆注册情况,徐某在投保后注册成为三家顺风车平台的顺风车车主,共完成行程200余单,收入1万余元,完成订单时间涵盖全天不同时段,接单起点、终点覆盖广东省内多地。且案涉车辆在投保后一个月的时间内车辆行驶里程已超过5200公里,高于通常家用车辆同期行驶里程。徐某辩称,这是由于自己驾车前往多地联系铺面装修业务,但针对上述主张,徐某未能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徐某频繁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提供有偿载客服务,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车辆使用性质,更接近于运营车辆。这种使用方式显著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里程和使用频率,从而导致车辆的事故风险显著增加,超出了非营运车辆的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徐某签署的《车辆非营运使用声明书》载明:本人(投保人)知悉车辆使用性质对保险费具有影响,并确认被保险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不从事任何营运活动,以非营运性质进行投保。双方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均载明,被保险车辆为非营业性质,不从事任何营业性活动,若从事营业性活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使用性质变更导致被保险人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双方签订文件,保险公司已尽到相应提示说明义务。基于前述徐某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且保险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徐某诉请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徐某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通知义务,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主在顺风车平台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顺路接单载客以挣取“外快”。但如果长期、频繁接单,车辆就可能超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范畴,即“合乘服务提供者以自身出行需求为主,结合乘客需求的选择性出行”,从而被认定为具有营运性质,面临保险拒赔的风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告知车辆用途,购买相应的保险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需更改车辆用途,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避免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而遭遇拒赔,徒增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编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