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想继续休生育奖励假 公司却说没有这项制度 复工后还能要回 未休生育奖励假的工资吗?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付某入职A公司,担任研发助理。双方约定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全勤奖等构成,合计5800元。 2021年10月,付某因生育休产假,至2022年1月24日休满98天。休产假期间,她多次向A公司询问是否可以续休80天生育奖励假,A公司回复:“我们没有生育奖励假制度,按国家标准只休98天”“想继续休息只能请事假”。 无奈之下,付某于法定产假结束后的第十五天,即2022年2月9日返回A公司上班。2022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付某认为A公司未保障其享有生育奖励假权益,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2月9日至4月14日期间的未休生育奖励假工资。A公司辩称,付某是自愿返岗上班,应视为放弃生育奖励假,A公司已支付其正常出勤工资,无需额外支付产假工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付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休产假期间多次与A公司沟通生育奖励假事宜,A公司明确以“无制度”“仅按国标执行”为由拒绝,还表示想继续休息只能请事假。可见,付某复工并非自愿放弃生育奖励假,而是因A公司拒绝批准生育奖励假所致。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依法享有98天产假和80天奖励假,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产假工资待遇。奖励假工资是女职工因生育享有的福利待遇,与是否实际出勤无关,与正常出勤工资不冲突。故A公司在支付付某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正常出勤工资外,还应向付某支付该期间的奖励假工资。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向付某支付2022年2月至4月期间的奖励假工资。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育是女性的重要人生阶段,产假待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基本权益,体现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生育不仅享有98天法定产假,还依法享有地方法规规定的延长产假。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奖励假。奖励假工资应当由企业按照员工正常工资标准发放,不影响员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等。用人单位不得以“A公司制度未规定”“员工自愿复工”等理由拒绝支付奖励假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实质为生育津贴,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下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职工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时,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官提醒,女职工生育权益关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用人单位应依法落实生育休假制度,主动保障女职工“休产假、领工资”的合法权利,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广大女职工应及时了解自身权益,休产假前与用人单位明确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等事项,保留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若遇到权益受损情况,建议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或工会、妇联等组织协调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循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