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员工内外勾结 通过“虚增价格”“虚增业务”等方式 几年间从供职企业处 攫取数百万不法利益 结局怎样 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王某于2013年入职A公司,并于2015年开始负责A公司云安全产品相关的短信业务,其中包括引入供应商、申请付款、业务量级分配等工作。 2015年,在寻找供应商过程中,王某结识李某,双方约定由李某引入B公司提供短信通道服务,并与A公司签订高于服务价格的合同,B公司将多收取的服务费用转回给二人分配。后王某将B公司引入A公司供应商库,安排B公司与A公司签订《短信服务协议》等合作协议。 合作期间,王某要求B公司虚增短信业务量,虚增情况由B公司通过邮件发送王某、李某核对。B公司在获取A公司支付的费用后,按要求将虚增价格及业务量的部分资金转至李某指定银行账户,李某留取部分费用后,再将剩余资金转至王某指定银行账户。后王某将资金用于个人开销等。经查,2016年4月至2023年4月,李某收取B公司资金后,向王某指定账户转账500万余元。 2024年,王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与李某串通,采取虚增短信单价、数量的方式套取A公司资金,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A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二人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起到中介联络、沟通、转移涉案资金的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某、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人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且李某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应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一己私利,与被告人李某合作,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抬高合同价格,从中获取不义之财,不仅造成企业资产流失,制约企业健康发展,自身也难逃法律制裁。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鹏法君提醒,劳动者应不断增强廉洁从业意识,自觉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道德,切勿对公司财物起贪念,时刻谨记“伸手必被捉”。广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内部合规审查+业务岗位互督+外部司法协同”的多元监督体系,将廉洁风险防控嵌入业务全流程;对财务、采购等关键岗位重点开展教育管理,大力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以清风正气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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